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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4-22 01:33:16 |   作者: 氧化铝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萧县锦汉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印有“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字样及图标的草稿纸共612本,当事人现场没办法提供上述4所大学的相应授权书。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自制了上述草稿纸,放至店中销售,销售价格均为3元/本。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没收、销毁涉案商品,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842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假冒知名品牌,误导消费者消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打击商标侵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二、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球墨铸铁管案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山西某公司的举报,称新汴河零号桥附近工地使用标有“SUNS”“泫氏铸管”的侵权球墨铸铁管。该局执法人员迅速对施工地点进行全方位检查,在施工区域内发现标有“SUNS”“泫氏”球墨铸铁管共90支,经鉴定,均属于侵犯注册“SUNS”“泫氏”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7日至2023年1月16日从合肥某公司购入标有“SUNS”、“泫氏”标志,型号为DN900球墨铸铁管90支,进价为1924.18元/米,每支管道6米长,共采购90支,涉案货值金额为103.9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

  本案所涉及的工程系群众喝上引调水工程建设项目,人民群众的饮水问题是保障民生的大事要事,当事人的行为给饮用水安全和工程持久性带来极大的隐患,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损害企业信誉,也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此类案件,一方面有助于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和良性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保障了民事工程的安全性,保证群众喝上安全、放心的饮用水。

  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调解一起消费者投诉中发现,当事人在推销涉诉商品(‘帮宝适 欧式一级帮’纸尿裤)时,擅自使用(宝洁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帮宝适一级帮),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的人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初经营该款纸尿裤,共购进涉案商品200包,推销时使用“帮宝适”、“帮宝适一级帮”用语售出145包,违法来得到的为17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740元的行政处罚。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者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商品或者与该商品存在特定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萧县萌美食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发放的秒杀代金券标注“代金券使用说明:本券不能兑换现金、不能叠加使用;本券在指定店面使用并盖章有效;具体使用时间以店面活动通知为准;本店保留此券的最终解释权”字样。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5月8日开始共发放了180张代金券,让我们消费者在该店内登记个人隐私信息,免费登记为会员,领取代金券,一人一张,在该店内消费时就可以享受优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通过发放代金卷给的方式来进行宣传促销,名为“与消费者优惠”,实则通过不公平条款内容套取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侵害消费者利益。本案的查办,向消费者普及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同时严厉打击了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徐某某经营的酒店用品一站式采购店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内贴有PHILIPS标签的电饭锅150台,经鉴定,上述涉案商品均系假冒侵权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另外的品牌电饭锅150台,全部贴上了PHILIPS商标用于售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没收、销毁涉案商品,并处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营者为追求利益,贴上侵权标签,体现了对法律意识淡薄,也终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发挥监管职能,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维护商标所有权人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

  六、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灵璧县沐沐吃饭早餐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依法对沐沐吃饭早餐店经营的小笼包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其中铝的残留量检测结果142mg/kg,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2023年4月25日,该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当事人在加工制作小笼包过程中添加了含铝的食品添加剂(香甜泡打粉),加工制作8kg,抽样检验1kg,销售价为20元/kg,违法来得到的1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60元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香甜泡打粉的主要成分是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俗称明矾。与普通酵母发酵后产生的酒精不同,使用香甜泡打粉发酵后的面点会遗留下对身体有害的氢氧化铝,国家早在2014年就规定禁止在制作食品过程中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并规定铝食品添加剂作为面红或者油炸面制品的含量应小于100mg/kg。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监督抽检,察觉缺陷、处置问题,不断的提高食品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七、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德利尔农化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销售伪造认证标志化肥案

  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徽德利尔农化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销的“诺邦金太阳”高钾型复混肥料和“诺邦多拉美”玉米专用掺混肥料的外包装标注“本企业通过ISO9001:2015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经查询发现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已被撤销。经查,当事人2023年5月3日以每吨2250元的价格购进“诺邦金太阳”高钾型复混肥料10吨和“诺邦多拉美”玉米专用掺混肥料10吨,均以每吨237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违法来得到的2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000元并处罚款1.4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和用户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签、标注等商品标识来判断、选择商品的。产品伪造质量认证标志容易使消费的人对该产品的质量作出错误的判断,客观上造成对消费的人的损害。对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能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