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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济宁云芳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风险化学品躲避商品查验案

时间: 2024-06-22 05:10:15 |   作者: 铜精矿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2日,厦门海关官网发布济宁云芳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风险化学品躲避出口商品查验案。

  2019年11月17日济宁云芳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沧海关申报出口硬脂酸锌、鞋材等货品一批合计26810千克,报关单号为804,申报货值107191美元。经海沧海关查验二科查验,并经送技能辨别断定部分判定,依据查验陈述(陈述编号:2319026995)确定该批货品中申报品名为硬脂酸锌正式运送名称为偶氮二甲酰胺,联合国编号为UN3242,风险货品类别为4.1,归于《风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风险化学品,合计3000千克,货值3900美元;济宁云芳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风险化学品不予报检,躲避出口商品查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施行法令》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科处分款人民币2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送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